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4年来,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积极支持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一带一路”沿线包括65个国家和地区,东亚的蒙古和东盟10国、西亚18国、南亚8国、中亚5国、独联体7国和中东欧16国。在这些国家中,化学品贸易占据了贸易总额的近10%,而他们的监管法规如何?
早在2002年,世界永续发展高峰会议提出“联合国国际化学品管理策略方针SAICM执行计划书”,其目标是2020年前将化学品重大负面效益降到最低。随后,世界各地纷纷出台各自的化学品法规管理,如大家所熟知的欧盟REACH法规、美国的TSCA法规、日本化审法、中国新化学物质申报、韩国REACH、台湾TCSCA&OSHA法规等等。其中,包括不少“一带一路”的国家。
作为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瑞旭公司专注研究和分析了中国、中东欧国家、欧亚经济联盟(俄罗斯)、西亚的土耳其、东南亚的菲律宾、马来西亚、新加坡、越南、老挝、印度尼西亚、泰国、印度等主要国家的化学品法规管理情况。
一、中国化学品法规管理
中国新化学物质申报:在中国,不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IECSC)里的物质,称为新化学物质,需要履行《中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7号令)。7号令要求,新化学物质在生产或进口活动之前,需要完成中国新化学物质申报。申报后,需履行市场后监督义务,如提交年度报告、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传递合规的SDS和标签、危险废物进行合规处置等。2017年8月31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调整《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数据要求的公告》(2017年,第42号),公告称“为提高新化学物质申报数据要求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对《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规定的常规申报毒理学、生态毒理学最低数据要求,理化特性、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数据的豁免条件进行了调整。”该公告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此次的调整,充分考虑了业界呼声,客观上降低了企业申报的数据要求,降低了企业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可谓业界一大福音。
危险化学品: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已于2015年出台,目前仍按照此版本施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是进口,需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等相关法规要求,取得相关许可证,并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定满足中国GHS法规要求的SDS和标签进行传递。另外,满足危险货物定义的危险化学品在运输和仓储中,还需注意运输包装、标签、标记、运输车辆资质以及仓库资质等方面的合规。
除此之外,若进口或出口的化学品被列在《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目录》,在进、出口时,还需履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进口登记证、进出口放行单等,以达到海关放行。同样地,对于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进口、出口、经营、购买和运输等活动,均需获得相关许可或是进行备案。其他,如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等,均需满足相关的安全、运输、储存等相关法规要求。
近年来,中国的化学品法规管理可谓日趋严格,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很多法规都在制、修订中,如:去年年底,国务院印发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以及2017年拟推动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标准如《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评审标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考核要点》、《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考核要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提升安全能力专业知识基本要求》,等等。
二、中东欧国家化学品法规管理
“一带一路”上,中—东欧国家有16国,其中11个国家属于欧盟(EU),如波兰、立陶宛、爱沙尼亚、拉脱维亚、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11国。欧盟成员国,需执行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 REACH),即大家所熟知的EU REACH。REACH法规,由欧盟于2006年12月立法通过,2007年6月1日生效,2008年6月1日进入实施。
注册(Registration):REACH法规要求,欧盟境内年生产量或进口量1吨以上的化学物质都需进行REACH注册,非欧盟制造商可通过欧盟境内的唯一代表(Only Representative, OR)履行REACH进口商相关义务。法规将注册化学物质分为分阶段物质(phase-in substance,即列入EINECS等目录中的物质,现有物质)和非分阶段物质(non-phase in substance,即新物质)。分阶段物质:从实施之初到现在,已进行了两批注册,即,以2010年11月30日为注册截止期的年生产或进口量在1吨以上CMR物质、100吨以上对水生生物能产生长期不利影响物质、和年生产或进口量达1000吨/年以上的物质;和以2013年5月31日为注册截止期的年生产或进口量在100吨以上的物质。另外,分阶段物质的第三批即最后一批的注册截止日期是2018年5月31日,针对年生产或进口量在1~100吨之间的物质。非分阶段物质:年生产或进口达1tpa及以上的,需要完成注册后,方能生产或进口。
授权(Authorisation):ECHA从大约1500种高关注度物质(SVHC)中筛选出一些高风险物质(如CMR、PBT、vPvB等),进入授权物质清单(可见REACH法规的附件XIV),这些物质必须在日落之日前(sunset day),完成授权,否则在日落之日后无法再进入欧盟市场。
限制(Restriction):任何物质,不管其本身或含在配制品、物品中,只要该物质的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具有不可接受的风险,都必须在欧盟范围内进行限制。限制清单可见REACH法规的附件XVII。
三、欧亚经济联盟国家化学品法规管理
欧亚经济联盟由6个来自“一带一路”的中亚和独联体国家组成,其成员国有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俄罗斯、亚美尼亚、塔吉克斯坦和吉尔吉斯6个前苏联国家。2014年5月29日,《欧亚经济联盟条约》在哈萨克斯坦首都阿斯塔纳签署。根据条约,欧亚经济联盟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启动。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条例(EAEU)“关于化学产品安全”(TR EAEU 041/2017),经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第十九号决议,于2017年3月3日通过,并将于2021年6月2日生效,给予4年过渡期。
TR EAEU 041/2017涵盖的主要内容有:危害分类、危害交流(SDS和标签)、识别、EAEU化学物质和混合物的注册、新化学物质的申报和国家注册表里的符合性评估。化学物质和混合物的注册行成和维护程序由欧亚经济委员会建立。若某物质信息没有在化学物质和混合物的联盟注册中,那么该物质被视为新化学物质,需要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程序。申报结果是该新化学物质及其信息列入联盟注册。
过渡期间的下一步工作,2018年12月1日前,制定、批准和实施两个二级文件——注册的行成和维护程序,以及新化学物质申报程序。2021年3月1日前,注册的国家部门形成。2021年6月2日,若以上两个二级文件已制定、批准和实施,那么,TR EAEU 041/2017 强制实施。
四、西亚国家化学品法规管理
“一带一路”西亚国家有18国,土耳其国家化学品法规动态,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在此作为代表进行重点介绍。
2017年6月23日,土耳其环境与城市化部在政府公报上,发布了原定于2015年底发布的土耳其REACH法规(KKDIK)。该法规将于今年底2017年12月23日正式生效。与EU REACH类似,KKDIK法规也是通过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对化学物质进行管理,并且会替代现行的化学品库存和控制法规、SDS法规、以及关于生产、销售和使用某些有害物质、产品和货物的限制法规。
KKDIK法规要求:土耳其境内的生产商、进口商,对年生产或进口量在1吨以上的化学物质,需进行注册,境外的生产商可通过在土耳其境内的唯一代表(OR)进行注册。化学物质的注册分为预注册和正式注册两个阶段,预注册截止期为2020年12月31日,注册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23日。注册要求必须联合提交,即加强数据分享,减低动物测试,也降低注册人的测试费用。
五、东南亚国家的化学品法规管理
“一带一路”东南亚国家涉及19个,历年来各国相继制定各种化学品法律法规,对化学品进行管理。这里简略介绍菲律宾、泰国、老挝、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柬埔寨、马来西亚和越南几个国家的化学品管理。在这几个国家中,除了菲律宾通过《现有化学物质名录》进行管理,其他国家大都以限制、许可、执照等方式对化学品进行管理。
菲律宾菲律宾的化学品法规始于1990年,此时,共和国法案6969《有毒有害物质和核废物法案》受参议院批准并生效。6969法案,旨在对化学品的生命周期进行管理,诸如进口、运输、储存、生产、分销、使用以及危险废物的处置,并将化学物质分为“新化学物质”和“现有化学物质”分别实施管理。同时,菲律宾通过优先管理化学品清单(PCL)和化学品控制令(CCO)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带来潜在风险的化学物质进行管控,如列入PCL ,则需申请 PCL 合规证书,如受CCO管控,则需在DENR-EMB登记注册,并提交进口清关。
《菲律宾现有化学物质名录》(The Philippine Inventory of Chemicals and Chemical Substances, PICCS),即菲律宾化学品和化学物质名录,截止2014年,共收录47048个条目。PICCS定期更新,收录所有已经发放PMPIN许可证书的新物质。已被PICCS收录的化学物质,在生产或进口前,可能会被官方要求对PICCS认证进行提交检查。
对于未列入《菲律宾现有化学物质名录》(PICCS)中的化学物质,即新化学物质,施行“预生产/进口申报(PMPIN)制度”,旨在新化学物质进入菲律宾市场前筛选出有害物质。PMPIN申报分为Detailed PMPIIN和Abbreviated PMPIN两种情形:若该化学品未被列在任一国家清单里,则执行Detailed PMPIN;若该化学品已列进美国、欧洲、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韩国6个国家可接受的目录清单里,则执行Abbreviated PMPIN。另外,对于年进口量小于1000kg的新化学物质少量进口,可豁免PMPIN,进行少量进口申报(Small Quantity Importation, SQI)。申报后要求保存进口记录文件,并在货物到港后60天内提交进口记录文件,日历年结束后15天内提交年度报告。
泰国现行的化学品法规为《危害化学品法案》(Hazardous Substance Act, HaSA,B.E.2535/1992),于2001年和2008年分别修订过两次,第3修订版正在进行中。该法案将其应用范围扩大到涵盖所有类型的危害化学品。其除管理工业化学品外,还有农药等其他化学品,由工业部(DIW)、农业部(DOA)、食品药品管理(FDA)、渔业部(DOF)、能源部(DOEB)、畜业发展部(DLD)等6个管理机构同时管理。该法案将危害物质分为4种类别:(1)类别1危害物质,是指由于危害程度低,需要监测的化学品。生产、进出口或拥有此类物质,无需取得许可证或是注册证书,但经营者必须遵守特定的标准和程序。(2)类别2危害物质,指受监测和控制的物质。生产、进出口、或拥有此类物质,必须向主管当局进行通报,经营者还必须遵守指定的标准,且必须获得注册证书(除非获得豁免)。(3)与类别2危害物质相比,类别3危害物质,指危害程度较高而受到严格控制程序的物质。生产、进出口、或拥有此类物质需要许可证和注册证书(除非获得豁免)。(4)类别4危害物质,指被认为对人类造成重大危险的物质。因此,生产、进出口、或是拥有任何此类物质都是被禁止的,除非用作实验室的标准物质。
泰国拟议风险评估,信息研讨会于2017年6月20日举行:没有详细的风险评估计划;目前仅收集意见和建议;最有可能采取来自其他地方的方法(欧盟/美国/日本);关注人类健康和生态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可能生效之前没有时间表。
泰国工业部下一步计划,(1)将建立国家化学品名录,即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并同时发展化学品申报计划。在2016年11月1日,泰国工业部(DIW)发布现有化学物质预名录,预名录包括了有害物质法案B.E.2535中管控的物质,以及2012-2015年期间向DIW申报或注册的物质。 正式名录将整合以下清单: 有害物质清单(即附件5.6); 最新有害化学品通报列表;DIW咨询数据库中的物质; 海关总署的物质列表。第一版目录草案,预计在接下来2个月内(DIW董事退休之前)会出台,但目前尚无官方日期。(2)HASA的更新在进行中,公众听证会在2017年6月已结束,尚无执法日期。有关HASA草案听证会的更新变化,最重要的为:若仅越境转移,无需注册;不允许第4类危害物质越境转移;对再进口和再出口进行了定义(无需注册,仅需申报);允许政府部门规范产品广告和促销相关的活动;注册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0年(现为3年);对于危害物质的研究、测试分析和科学研发的豁免公告;对化学产品发生的任何损害的责任定义;调整危害物质委员会成员及其职责。
老挝国民议会,于2016年11月10日底批准了关于化学物质管理的法律,并于2016年12月12日生效,旨在老挝为环境和健康安全,提高化学品管理。该法律不适用于具有放射性的物质、核物质,或任何放射性废物和原子能物质,旨在运输、储存、适用、生产和处置方面,控制化学品安全、化学品废物处置和化学品事故处理。危害化学品根据其危害水平分为4类:第1类,极其危险的,除了科学研发活动被禁止;第2类,高度危险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严格控制);第3类,中等危险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通报);第4类,轻度危险的,无需批准,但必须通知当局(报告)。
为改进化学品控制法,建议几点变更:建立负责化学品活动的委员会;在国内外传播老挝化学法信息;研究并制定老挝化学品管理战略和行动计划;研究并制定老挝化学品管理清单;更新和修订现有法规;废物和危害化学品管理法规;危害化学品管理能力建设;信息共享;化学品管理方面的合作培训和区域网络化。
新加坡新加坡已批准包括“化学武器公约(CWC)”等在内的若干国际条约。新加坡具有特定的地方法规来控制危害物质,如,通过《环境保护和管理法案》(第94A章)对危害物质控制进行管理,适用活动范围广泛,进口、出口、国内销售、储存、采购和含有规定物质的产品使用均需申请许可证,也包括RoHS限制等要求。卫生署(Health Science Authority)的《毒物法案(Poison Act)》规定,进口(所有进口产品必须出口)和国内(只允许药剂师)都需申请许可证。另外,新加坡也有控制具潜在火灾危害性产品和武器&爆炸品等的法规。印度尼西亚印度尼西亚批准了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化学武器公约、药物前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管理(B3)”法规有各种危险化学品清单,从禁止清单,到需要注册和/或申报的各种限制清单。如,(1)可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列入附件I清单的物质(209个化学品),第一次生产/进口前需要注册;如果未列入该清单,但属于有害物质,第一次进口前则需申报;(2)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列入附件II表1的物质(10个化合物),第一次进口/出口前,需要注册和申报;(3)禁止的有害物质 列入附件II表2的物质(45个化合物),禁止进口和使用。
2016年12月公告,B3法规将进行修订、变化,适用范围为印度尼西亚所有进口和生产活动。GHS方面的变化为:有害物质的定义将合并GHS分类标准,B3附件的化学品清单也将随之更新。但B3法规变化的生效日期,目前还不确定,法规仍在修订中。
柬埔寨包括化学品管理《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法,1999》在内的若干法规,已建立。 为健全化学品管理,环境部已提出《健全化学品管理法》草案,该草案包括GHS分类等,同时,其他部委(如卫生部、农业部)也都参与草案的讨论。该法律草案框架包括:分类、标签、SDS、注册和化学品使用等。鉴于许多因素的影响,该法还没有明确的时间框架。马来西亚一般来说,管理工业化学品供应、处置和生产的法律和法规,由人力资源部通过职业安全卫生署(DOSH)执行。到目前为止,职业安全卫生署(DOSH)执行了两项议会法案,即,“1967年工厂机械法”和“1994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OSHA)”。OSHA包括《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化学品分类、标签、安全数据表)2013》(以下简称“CLASS法规”)等7部法规和行业守则。
CLASS法规于2013年发布实施,取代了《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化学品分类、包装和标签)1997》,并新增两个部分,即,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商业保护信息方面的需求。为简化化学品供应商的化学品目录递交程序,DOSH已发展了一个在线递交系统“化学名信息管理系统(CIMS)”,规定:年生产或进口危险化学品1吨以上的生产商或进口商,需每年5月31日前,需准备和提供所供应的危险化学品目录。
CLASS法规在执行时面临几个挑战:化学品危害分类能力问题仍存在;东盟的不同国家在危害化学品的分类方面采取不同的GHS版本;进口危害化学品的标签和SDS的合规问题既有英语和当地国家语言;其他挑战,如环境部(DOE)发起了一个平行目录系统《环境危害物质申报与注册计划》(EHSNR)。EHSNR申报计划覆盖:(1)在马来西亚不受其他申报/注册计划所覆盖,以及根据GHS满足危害分类标准的所有物质;(2)不受GHS分类所覆盖,但由于其性质被认为是关注物质的其他物质。
在越南,《化学品法》是主要的法规,于2007年11月21日通过,2008年7月实施,旨在控制和管理化学品。该法是一个综合性的化学品管理体系,包括限制性的化学品管理、新化学物质注册管理及GHS分类等。2017年3月15日,国家化学品目录首次草案发布,化学品目录和数据库的暂时缺乏,给新化学品的识别带来一定难度。因此,健全化学品管理也具有一定难度。
目前,越南化学品管理面临的挑战是:对于管理者,缺乏基于风险的化学品管理系统,相关部门间协调不充分,组织方面薄弱(人力、预算),国家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利分离不充分,检查和执法薄弱;对化学工业,中小企业不了解法规,与当地居民缺乏沟通,缺乏风险评估技术指导,无累积危害数据,新化学品无评估程序。
印度曾在2014年1月发布《国家化学品政策》最终草案,并内部分发,以征求来自利益相关方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在印度,除了根据国际公约需履行义务的少数化学品,其他的化学物质进口没有量或是其他限制。由于危险性,目前强制许可清单仅限于光气及其衍生物、氢氰酸及其衍生物、烃类的异氰酸酯和二异辛酸酯项目。据悉,在印度,暂时不会出现类似EU REACH这样的化学品法规。
综上,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绿色经济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环境问题,尤其健全化学品的管理势在必行。瑞旭技术,凭借十余年的全球化学品法规跟踪、应对经验,为您简要陈述了上述“一带一路”上主要国家的化学品法规管理,旨在为您的化学品合规贸易走得更远提供专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