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角色定位 努力破解履约瓶颈

     

2011817日至20日,国际禁化武组织(OPCW)视察组对潍坊柏立化学有限公司附表3化学品(氰化氢)生产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国际视察组组长西尔维亚·阿齐姆(Sylvia Azem)、国家代表聂建军、山东省经信委副主任高方和山东省禁化武办领导王万杰处长、田晓慧副调研员对本次核查非常满意,并对我市首次圆满完成接待国际核查工作任务给予高度评价。总结这次国际核查取得成功的经验,完全得益于市、区两级政府与企业对履约工作高度重视和角色定位把握得当,组织有力、准备充分、行动高效和协调配合一致。

潍坊市人民政府按照《公约》和《条例》规定,紧密结合当地实际,针对当前复杂的国际形势和OPCW工作重点的转移,正确面对目前在国家法律制度框架下基层履约和执法工作的难度,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以国家利益为重,以对履约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探索地市级履约工作的有效途径,于20111220日,适时发布了《关于做好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的意见》(潍政办字[2011]154号文件),明确了市县两级政府、有关单位、各级履约主管机构和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职责和义务,对政府部门和企业履约角色进行准确定位,着力构建监督管理、技术创新和核查保障三大体系,化解政府和企业在履约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努力破解各级政府履约机构和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履约瓶颈制约,履约工作向着平稳有效方向发展,政府在依法行政、监督指导和贴心服务上实现突破,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在依法生产经营、履行公约义务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实现“要我履约到我要履约”的转变,以规范政府和企业履约行为。现将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的意见》全文,奉献给全国履约界的同仁和朋友,仅供参考交流。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

为切实做好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加强对履约工作的督导服务,最大限度降低履约风险,确保履约环境安全,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履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是无限期有效的国际公约,是国际裁军领域的重要条约,是我国已签署的最具强制性的军控协定。该公约旨在阻止任何缔约国援助非缔约国获取化学武器能力,在世界范围内全面禁止使用化学武器作为战争手段,在有限时间内彻底销毁化学武器,使化学领域的成就完全用于造福人类。

履约工作是一项长期政治任务,是我国总体外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我国的政治、经济、外交和国家安全等。各级各有关部门、企业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履约工作,科学妥善处理履约工作与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扎实推进履约工作顺利进行。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加强对企业履约工作的督导服务,充分发挥企业的履约主体作用,最大限度降低履约风险,扎实做好履约工作。

(二)工作目标。利用45年时间,进一步夯实履约工作基础,在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和企业全面落实监督管理、技术创新和核查保障三大体系,进一步提高履约工作质量,确保我市履约水平在全省保持领先地位。

1.监督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的新(改、扩)建和拆除、生产特别许可、备案管理、生产经营、进出口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全部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加大对“潜在宣布厂区”调查力度,摸清企业底数,实现履约工作全覆盖。

2.技术创新体系更加完备。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淘汰和限制落后产能,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创新型企业发展,优先扶持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发展,力争更多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跨入全国先进行列,进一步提高履约工作质量和水平。

3.核查保障体系更加牢固。建立健全企业履约基础资料和数据支撑体系,推进数据核实工作制度化,及时、客观宣布年度数据和预计数据信息;完善接待国际核查预案,督促相关企业做好核查前情况介绍;履约日常管理和接待核查工作经费落实到位。

三、切实加强政府监督管理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一)强化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新(改、扩)建、拆除审批和备案管理工作。对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新(改、扩)建及拆除行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备案手续,企业在进行相关活动时须按规定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有关活动。擅自违法违规进行监控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完善监控化学品生产和经营特别许可证管理工作。对需要办理生产和经营特别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关活动的监控化学品,企业必须按法律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对违法生产经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370号令公布)等有关规定,由工商等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切实规范企业履约行为。

(三)加强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重点加强对第二、三类需要办理生产经营特别许可证和第二类需要出具用途说明的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监管。海关等有关部门严格审核把关,杜绝不具备法定手续的监控化学品进出口,切实履行反恐怖和防扩散义务,有效防范和杜绝任何风险和隐患,避免影响国家政治、经济利益以及外交和国家安全等。

(四)认真做好“潜在宣布厂区”调查工作。各级要紧密结合辖区和行业实际,严格按照监控化学品分类标准和风险程度,对本辖区内的所有民用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底,确保将本辖区内所有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完全消除质疑性国际核查风险。

四、切实加强企业自我监督管理体系建设

(一)及时客观宣布年度数据和预计数据信息。企业要按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企业所有监控化学品数据信息全面如实向国际禁止化学武器组织(OPCW)宣布。对漏报、瞒报、误报和迟报数据的,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健全监控化学品管理制度。企业在生产、化验、仓储、营销、运输、环保、安全、劳动保护等所有环节都要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并建立统计和申报制度,落实责任。

(三)切实做好核查资料准备工作。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原始记录、台账(包括原材料进厂、产品出厂、生产、质检、安全、环境保护、劳动防护、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援等相关信息),均须做到完整齐全、准确无误,每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有记录且经得起横查和纵查,所有监控化学品的物料衡算数据要处于合理范围之内。

五、推进履约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一)加快转方式调结构。对生产工艺落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备履约能力的企业进行淘汰;对不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履约质量不达标的企业进行限制,进一步优化完善产品结构和履约环境。

(二)加大技术创新支持力度。鼓励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创新型企业和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和扶持,加大指导服务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三)加强技术创新软环境建设。优化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相关特别生产许可手续,实现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强化督导和服务意识,引导企业开展新技术、新产品争先创优活动,使更多企业进入全国监控化学品技术创新型企业行列。

六、加强接待国际核查保障体系建设

(一)推进数据信息核实工作制度化建设。每年年度数据宣布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履约主管部门要立即对本辖区内履约企业宣布的有关数据信息进行逐一核实,指导企业全部建立和完善履约数据支持体系,确保宣布数据信息与企业现场实际数据一致,准确无误。对宣布数据信息与实际数据信息不符的企业,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尽快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做出数据信息更正宣布,及时消除企业存在的履约隐患。

(二)督导企业制作完善的核查前情况介绍。按照核查前情况介绍的制作规范、标准和要求,督导企业按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对监控化学品的分类,分门别类进行制作,要求内容全面,中英文对照,简洁生动,以利于国际核查员在最短时间内,充分了解被核查企业监控化学品的现场情况,便于国际核查顺利进行。

(三)制定和完善接待国际核查预案。所有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随时可能接受国际核查,国际核查涉及各级政府及财政、公安、安全、安监、外事、海关、交通、卫生、防疫等部门。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各自职责,科学制定国际核查接待预案,妥善应对OPCW的现场核查,确保不出任何纰漏。

七、加强组织领导

履约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要建立健全履约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调查研究和政策指导,重点研究解决履约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各级各有关部门、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扎实做好履约工作,维护国家形象,确保国家安全。

(一)加强履约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履约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选拔精通专业、年富力强、德才兼备的人员充实履约队伍,专门负责本辖区履约工作,实现履约队伍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要培养一批履约工作专家,从事履约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服务,不断提升履约工作质量。

(二)加大履约工作投入。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为履约工作提供必要的日常工作经费支持,提供必要的交通和通讯工具,接待国际核查时及时拨付核查专项经费,确保接待核查工作

顺利进行;履约企业拿出专项经费用于日常管理工作,接待国际核查时,承担相应接待核查费用。

    (三)全面落实履约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把履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履约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全面落实履约目标管理责任制,依法对履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全面落实履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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