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审核以及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审批
二、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十四条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指定单位),可以从事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 第十五条:“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进口和出口”。…… 第十八条:“接受委托出口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被指定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被指定单位凭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出口许可证。”
五、许可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2.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进口和出口,只能从《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缔约国进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或向《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缔约国出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禁止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转口;
3.禁止向《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非缔约国出口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4.对列入《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化学工业部令第11号)的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采取指定公司制度,出口的监控化学品,必须来自经过许可的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
5.对《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令第1号)的监控化学品的进出口业务,不采用指定公司制度;
6.对于出口申请,需提供进口国政府或政府委托机构出具的所进口的监控化学品不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不转口第三国的保证书等最终用途证明文件;
7.对于进口申请,需提供由省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主管部门盖章的《进口监控化学品经营申请表》或《进口监控化学品用户申请表》。
六、申请材料
(一)出口
1.《监控化学品出口申请表》:
2.有效出口合同原件;
3.最终用户提供的最终用途保证书,进口国政府或政府委托机构出具的所进口的监控化学品不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不转口第三国的保证书,并注明所需化学品的名称、数量、最终用途以及最终使用者的名称和地址;
4.国外客户资料(客户名称、经营范围、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
5.出口申请报告;
6.上批同类产品出口许可证、报关单复印件,并退回因故未能出口的许可证原件。
7. 第一次申请许可的单位应附本公司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企业经营登记表复印件。
(二)进口
1.《监控化学品进口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文件:
2.有效进口合同原件;
3.省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主管部门盖章的《进口监控化学品经营申请表》或《进口监控化学品用户申请表》;
4.进口申请报告;
5.上批同类产品进口许可证、报关单复印件,并退回因故未进口的许可证原件。
6. 第一次申请许可的单位应附本公司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企业经营登记表复印件。
七、程序和期限
(一)出口申请:由申请出口经营公司提交上述六条(一)款申请文件至原材料工业司(国家禁化武办),经审查批准后签发《监控化学品出口核准单》;
(二)进口申请:由申请进口经营公司事先经所辖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禁化武办批准,提交上述六条(二)款申请文件至原材料工业司(国家禁化武办),经审查批准后签发《监控化学品进口核准单》。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意见所需时间)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
八、告知方式
1.出口申请:签发《监控化学品出口核准单》;
2.进口申请:签发《监控化学品进口核准单》。
九、许可收费
无
十、联系电话: 010-68205590(出口)、68205586(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