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审批和竣工验收
二、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八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许可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土地管理等相关规定;
4.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材料
需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1、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申请表
2、企业地理位置图及交通图
3、企业厂区平面位置图
4、车间设备平面布置图
5、产品工艺流程简图
6、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甲级资质单位出具)
7、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的文件复印件
8、新建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预注册通知书》;扩建或改建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建设的文件复印件。
七、程序和期限
1.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的申请单位需填写《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申请表》,并将上述申请材料上报至地、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地级以上地、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逐级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分别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3.省级地、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初审意见的文件和申报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4.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审查和专家审核时间)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
八、告知方式
审批通过的,将获得相应的批准文件。
九、许可收费
无
十、联系电话: 010-68205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