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审批和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审批和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61012日 

实施日期:20161012日 

发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

一、适用范围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审批和竣工验收,适用于申请生产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审批和竣工验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八条。

四、受理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

五、决定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土地管理等相关规定; 

    (四)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情形。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申请表; 

    (二)企业地理位置图及交通图; 

    (三)企业厂区平面位置图; 

    (四)车间设备平面布置图; 

    (五)产品工艺流程简图;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甲级资质单位出具);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的文件复印件; 

    (八)新建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预注册通知书》;扩建或改建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建设的文件复印件。

十、申请接受

    联系人:高志雷、赵亦农 

      话:010-6820558368205582 

      真:010-66010908 

      址:www.miit.gov.cn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的申请单位需填写《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申请表》,并将上述申请材料经所在地的地(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至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文件和申报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十二、办理方式

    通过EMS邮寄或现场送达的方式,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十三、审批时限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审查和专家审核时间)完成审核并签发批准文件。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审批通过的,将获得批准文件。

十六、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将行政许可结果以EMS邮寄方式送往行政相对人 

    送达时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3-5个工作日内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或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十八、咨询途径

      话:010-6820558368205582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中纪委驻工业和信息化部纪检组 

    投诉电话:01068205772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

        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通过该审批事项受理编码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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