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禁化武公约》和我国对有关化学品控制的规定(2)孙汝宏

     

四、什么是化学武器 

尽管我们绝大多数的社会人和自然人与化学武器都没有关系,但是自从有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以后,每一个涉及有机化学品的研发、生产、使用、加工、贸易的单位和人员都应该了解这个公约,了解与这个公约相关的国家立法,以及了解一些与化学武器相关的知识。因为中国是第一批批准《公约》在本国生效的缔约国之一,禁止化学武器是每一个《公约》缔约国和缔约国公民的义务。而且了解了《公约》以后就会发现,和我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有机化学工业实际上与《公约》、与化学武器有着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根据百度百科提供的定义:化学武器是以毒剂的毒害作用杀伤有生力量的各种武器、器材的总称,是一种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化学武器的标识符号如右图所示: 

在“化学武器”词条下的详细内容(包括化学武器种类、毒剂种类、弹药及辩识等)这里不再介绍,仅就《公约》对化学武器在法律层面和技术层面所做的定义加以说明。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1款,“化学武器”是合指或单指:

(a) 有毒化学品及其前体,但预定用于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者除外,只要种类和数量符合此种目的;

(b) 经专门设计通过使用后而释放出的(a)项所指有毒化学品的毒性造成死亡或其他伤害的弹药和装置;

(c) 经专门设计其用途与本款(b)项所指弹药和装置的使用直接有关的任何设备。

应该注意的是,在《公约》生效后,“化学武器”的含义有了两个层面的意思。第一个层面(可以认作技术层面)是指世界上所有国家(包括缔约国和非缔约国)目前拥有、正在销毁的可用于作战目的而存在的“武器”。包括:1、化学毒剂及前体(注意:包括《公约》附表123中甚至未包括在附表中的所有可为作战目的而存在的化学品,不仅仅是附表1化学品——例如老化学武器和遗弃化学武器所使用的毒剂);2、直接用于战场杀伤可装填化学毒剂的各种弹药(包括各种规格的迫击炮弹、加农榴弹炮弹、航空炸弹、火箭弹、毒烟筒等);3、专门为进行化学战目的设计制造的弹药运载、布撒装置等设备(如特制的喷射罐、运载和发射管等)。第二个层面(可认为既包括技术层面又包括法律层面)则涵盖着意义更加广泛的内容。举例说明有:1、在今后的战争或国际武装冲突中凡未遵照《公约》利用化学性质使敌方致死、致伤、失能的化学物质或弹药可视作化学武器(包括在作战中使用控暴剂,但在作战中利用化学物质的物理性质除外,如烟幕弹);2、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利用化学物质的化学性质造成社会人员或民众致死、致伤、失能的情况;3、根据上述化学武器定义条款(a)项的严格规定,即一缔约国即使是为了“不加禁止的目的”生产公约附表1化学品,也必须把这种活动严格限制在一个“单一小规模设施”(英文简称:SSSF)、一个生产10千克以下的“为防护目的设施”、一个生产10千克以下的“为科研、医疗等目的设施”或其他若干生产100克以下的设施内,且每种设施的生产数量应严格地控制在规定范围内不得超过。此外,每一缔约国在一个日历年以内在所有上述设施中生产的附表1化学品以及从其他缔约国通过转让得到的附表1化学品的合计数量不得超过1吨。 

因此在《公约》中对“化学武器”定义的概念应做如下理解:除现存用于作战的军事意义的化学武器外,缔约国对所有具有毒性的化学毒剂及其前体的生产都必须出于“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其生产所用的装置和特定装置中生产的化学品数量必须处于公约规定的范围内,而且每一缔约国在每一日历年内通过生产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附表1化学品总量不得超过1吨。 

在我国,已严格规定对“单一小规模设施”和两个10千克设施必须得到国家禁化武办的批准并获得特别生产许可方能进行生产。对于其他科研、医疗、医药、农业等部门来说,应注意了解在实验室生成的有机化合物是否属于公约附表1化学品,如果是,则必须获得国家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国家禁化武办)的批准,并应严格控制其生成数量(每年不得超过100克)。 

也就是说,在《公约》生效后,缔约国承诺了对有毒化学品的严格控制和生产管制,凡私自生产有毒化学品,特别是公约附表1化学品,均被视为违法且私自生产的附表1化学品均可被视作化学武器。下面仅举一例简要介绍一次恐怖事件,以了解对化学武器的法律定义。

1995320日上午750分,东京地铁内发生了一起震惊全世界的投毒事件。事件造成12人死亡,约5500人中毒,1036人住院治疗。事件发生的当天,日本政府所在地及国会周围的几条地铁主干线被迫关闭,26个地铁站受影响,东京交通陷入一片混乱。事后调查发现发动恐怖袭击的是名为“奥姆真理教”的一个邪教组织。该组织的成员在东京地铁三条线路共五列列车上施放该邪教组织自己制造的沙林毒气,造成人员伤亡。东京地铁毒气事件发生后,警方立刻封锁了富士山脚下的奥姆真理教总部,对奥姆真理教采取了行动。322日,2500名警察和自卫队防化部队包围了上九一色村的奥姆真理教设施,用焊枪打开了三座大库房,发现各种化学药品和仪器,俨然是一座化工厂。药品中有制造沙林的初级原料,还有600多个比煤气罐大得多的金属密封桶,里面装着可以稀释沙林的溶剂和其他化学制品。日本警察厅下令在全国搜捕奥姆真理教教主麻原彰晃。警方发现了麻原的行踪后,于516日以杀人和杀人未遂罪逮捕了奥姆真理教教主麻原彰晃,同时还袭击了该教在全国的130多个据点,抓获40多名头目和教徒。警方发现有足够证据证明东京地铁沙林事件系奥姆真理教所为。根据调查确认的其他部分罪犯于同年614日被日本警方通缉并在后来受到起诉和审判,某些投毒的主犯被判为死刑或无期徒刑。2004227日,东京地方法院对制造东京地铁沙林事件的奥姆真理教教主麻原彰晃进行一审宣判,以杀人罪、拘禁罪、非法制造武器罪等13项罪行的“首谋”罪名判处麻原死刑。 

事件发生于《公约》已公开签署但尚未生效期间,当时的禁化武组织筹备委员会将该邪教所使用的沙林毒剂定义为“化学武器”,将该邪教研制生产沙林毒剂的装置和废旧仓库定义为“化武生产设施”。

在化学武器的定义中还包括“老化武”和“遗弃化武”。关于“老化武”和“遗弃化武”,《公约》中是这样规定的,“老化学武器”是指:(a) 1925年以前生产的化学武器;或(b) 1925年至1946年期间生产的已老化到不再能用作化学武器的化学武器。“遗弃的化学武器”是指:192511日以后一国未经另一国同意而遗弃在另一国领土上的化学武器,包括老化学武器。关于这些内容择机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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