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公约附表3化学品的管控
(一)附表3化学品所包含的内容
列入《公约》附表3的化学品符合“化学品附件”中的如下准则:1、曾经作为化学武器而生产、储存或使用(比如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和后来的一些国际武装冲突中使用过的光气、氰化氢);2、这些化学品具有可以使其用作化学武器的致死或致残毒性以及其他特性,因此对公约的宗旨和目标构成危险;3、可以在生产附表1或者附表2B部分的一些化学品时,作为重要反应物参加生产过程;4、可为和平商业目的进行大批量生产。
具体地说,《公约》附表3共列入17个化学品,这个附表没有通过定义规定任何需要管控的化学品族类。其中A类“有毒化学品”4个,B类“前体”13个。
我国是化工生产大国,就公约附表3化学品方面除了没有生产乙基二乙醇胺之外其他16个化学品都有生产,有一些化学品产量相当大或者有非常大的市场需求,有些需要大量进口或出口。关于我国拥有的附表3化学品名称等信息参见表2。
表2、我国拥有的公约附表3化学品
S3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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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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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附表中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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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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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化学武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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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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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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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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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中间体,制造农药、工程塑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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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世界大战使用的化学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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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化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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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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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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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三聚氯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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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战使用的化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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氰化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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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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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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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氰化钠、氰化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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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战使用的化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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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化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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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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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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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熏蒸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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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战使用的化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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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酰氯
(磷酰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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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5-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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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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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合成,增塑剂,汽油添加剂,液压流体,杀虫剂,半导体级硅的掺杂剂,阻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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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崩(GA)的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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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氯化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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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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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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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合成,杀虫剂,汽油添加剂,增塑剂,表面活性剂,染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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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磷神经毒剂的重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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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氯化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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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6-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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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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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合成,农药,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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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崩(GA)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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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磷酸三甲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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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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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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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合成,杀虫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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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制造甲基膦酸二甲酯(DMMP)--分子重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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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磷酸三乙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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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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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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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合成,增塑剂,润滑剂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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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米通(VG)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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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磷酸二甲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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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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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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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合成,润滑剂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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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磷神经毒剂的中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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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磷酸二乙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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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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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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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合成,涂料溶剂,润滑剂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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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G,沙林(GB),梭曼(GD),环基沙林(GF)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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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氯化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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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5-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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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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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合成磺化、氯化,橡胶低温硫化剂,硫的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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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芥子气前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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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氯化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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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45-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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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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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硫化剂、硫的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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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芥子气前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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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硫酰氯(氯化亚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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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9-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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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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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合成,氯化剂,催化剂,农药,工程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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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有机磷神经毒剂和芥子气的中间体氯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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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基二乙醇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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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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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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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硫剂、脱碳剂、合成医药、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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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芥子气(HN-2)的前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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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乙醇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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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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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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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合成,洗涤剂,化妆品,缓蚀剂,增塑剂,橡胶促进剂,水泥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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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芥子气(HN-3)的前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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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约》对附表3化学品的监控规定
(一)关于宣布的基本规定
(1)《公约》对附表3化学品规定的宣布规则是:每年共宣布2次,一次在每日历年末提前至少60天称为“预计宣布”,另一次在每日历年开始的90天内称“年度宣布”。如果在预计宣布时某企业没有计划生产,其后才计划进行生产,应在生产活动开始前至少5天通知禁化武组织(即宣布“生产活动计划的变更”)。
(2)附表3生产设施的宣布条件:对于有一个或一个以上车间在上一日历年中生产的或者预计下一日历年将生产的一种附表3化学品的数量超过30吨的所有厂区,须提交初始宣布和年度宣布。
(3)缔约国向禁化武组织提交的年度宣布还应包括:每一种附表3化学品在上一日历年内的生产量、进口量和出口量的全国合计数据,并列明每一有关国家的进口量和出口量。
(二)附表3生产设施接受核查的基本规定
(1)对生产设施的管控时效和核查阈值。须接受现场视察的宣布的厂区为,上一日历年生产的或下一日历年预计生产的任何一种附表3化学品的合计数量多达200吨及以上的厂区。
(2)现场核查的目的。针对附表3生产厂区进行视察的目的只有两条:(a)核实该厂区的有关生产活动与宣布中提供的资料相符。(b)核实厂区内没有任何附表1化学品,特别是没有生产附表1化学品,但按照《公约》附件第六部分进行的生产除外(即厂区包含国家核准的附表1单一小规模生产设施或10千克设施)。
(3)对附表3生产厂区没有初始视察。
3、特别注意事项:这里特别提请注意的是,针对附表3化学品无论对其宣布还是接受核查《公约》要求都是按照每一种化学品(可以是不同车间生产,但同一化学品必须合计)进行计算的。例如某厂生产三氯化磷、三氯氧磷、亚磷酸三甲酯3个化学品,其中三氯化磷150吨、三氯氧磷25吨、亚磷酸三甲酯80吨,那么该厂只宣布三氯化磷和亚磷酸三甲酯,因为三氯氧磷生产少于30吨不宣布。且该厂没有一个化学品生产超过200吨,也不接受核查。假如该厂生产量为三氯化磷250吨、三氯氧磷25吨、亚磷酸三甲酯28吨,那么即使只宣布三氯化磷该厂也必须接受核查。
(三)我国的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制度
根据《条例》,在我国任何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即《公约》附表3化学品)的企业,凡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的必须事先申请并得到国家批准,而且必须在开工后接受考核,获得生产特别许可后才能正式合法生产。
(四)附表3化学品进出口的管控制度
《公约》对向非缔约国转让附表3化学品的管理相对宽泛,至今并未采取禁止贸易措施。但是要求在向非本公约缔约国转让附表3化学品时,每一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转让的化学品只用于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具体规定是:除其他必要的进出口文件外缔约国应要求接受国出具保函,针对转让的化学品声明:
一、进口的化学品将只用于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
二、这些化学品不会再转让到第三国;
三、进口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
四、化学品的最终用途;以及
五、最终用户的名称和地址。
我国《条例》同样对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即《公约》附表3化学品)采取进出口管制,只有国家指定的专营公司方可经营监控化学品进出口业务,且在签定合同后必须事先申请并获得国家禁化武办批准才能取得商务部颁发的进出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