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禁化武公约》和我国对有关化学品控制的规定(6)孙汝宏

     

八、对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管控 

一、特定有机化学品的内涵 

按照《公约》“核查附件”第一部分“定义”第4款的说法:“特定有机化学品”是指可由其化学名称、结构式(如果已知的话)和化学文摘社登记号(如果已给定此一号码)辨明的属于除碳的氧化物、硫化物和金属碳酸盐以外的所有碳化合物所组成的化合物族类的任何化学品。也就是说,“特定有机化学品”几乎包含了所有的含碳化合物,除了纯碳氧化物、碳硫化物和金属碳酸盐之外,只要某含碳化学物质能被按照“合成方式”生产出来,具有特定分子量、分子结构并由美国化学文摘社登记,《公约》就对该物质进行管控。例如,过去认为属于无机物的某些含碳化合物(如氰化物——氰化钾、氰化钠)也应包含在特定有机化学品管理范围以内。因此按照《公约》定义的管制范围,应接受管辖的化工企业是以广义理解的“化工”,包括石油化工、煤化工、有机化工、精细化工、制药、纺织、金属制造、半导体原料等多个行业的生产(或加工)企业,只要该企业涉及《公约》管控的化学品而且企业生产过程涉及到化学反应。

这样看来,管理禁化武具体工作的地方政府部门或者与化学生产相关的企业要求权威机构拿出一个接受管辖的化学品大清单,以便比照是否应该对某企业进行管理(或企业是否应该接受管理),是比较困难的事情。为避免出现管理上的漏洞,我们只能依照《公约》定义对某些类型的企业进行排除,这样既保证了对相关企业进行管理,又可避免在宣布或接受核查的过程中做不必要的工作,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可以确认按照定义可排除在外的企业应有:专门生产油品(及各种烃类)或炸药的厂区,以生物法生产的厂区(如:酿造法生产醇类产品和酒类等、萃取法生产药物、香料等),仅有聚合反应生产高分子材料的厂区,通过聚合或物理反应复配生产黏合剂、涂料的厂区,购买原料通过物理复配制造各种医药制剂、农药制剂、表面活性剂、表面处理剂的厂区等。此时还要注意,只要涉及附表2化学品的使用,不管是否发生化学反应,都必须按照附表2厂区进行管控(例如使用硫二甘醇配制染料或者颜料,使用DMMP等附表2化学品作为阻燃剂加工板材、织物、建筑保温等)。 

二、对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管控规定 

六、年度宣布 

针对特定有机化学品,《公约》仅要求缔约国每年年初90天内对生产达到一定数量的厂区进行“年度宣布”。宣布的条件是:(a) 上一日历年以合成方式生产的各种未列于附表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数量超过200吨;或(b) 有一个或一个以上车间在上一日历年以合成方式生产的一种未列于附表而且含有磷、硫或氟元素的特定有机化学品(下称“磷硫氟车间”和“磷硫氟化学品”)的数量超过30吨。无须宣布的条件是:不包括专门生产炸药或碳氢化合物的厂区。这里要注意的是《公约》强调了“合成方式”生产的概念,这意味着通过生物法获得有机物的工厂(如通过生物发酵法生产乙醇,或者通过对天然植物、动物器官萃取的方法制取有机物——药物、香料等)可以不在宣布之列。而且,专门生产炸药或纯碳氢化合物的厂区可以不予宣布。

七、其他化学品生产设施接受核查的基本规定 

《公约》相对于附表化学品提出所谓“其他化学品生产设施”的概念(英文为OtherChemical Production Facility,缩写OCPF),意指除附表化学品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磷硫氟化学品(DOC.PSF)生产设施。 

(一)对生产设施的管控时效和核查阈值。对特定有机化学品的核查阈值有两条标准:(a) 上述已宣布的生产各种特定有机化学品数量总计超过200吨的厂区;以及(b) 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磷硫氟车间在上一日历年生产的一种磷硫氟化学品的数量超过200吨的厂区。 

(二)现场核查的目的。与对附表3生产厂区的视察目的相似,只有两条:(a)核实该厂区的有关生产活动与宣布中提供的资料相符。(b)核实厂区内没有任何附表1化学品,特别是没有生产附表1化学品,但按照《公约》附件第六部分进行的生产除外(即厂区可以包含国家核准的附表1单一小规模生产设施或10千克设施)。 

(三)对其他化学品生产厂区也没有所谓初始视察。 

1)要注意的问题 

(一)其他化学品生产厂区的宣布阈值即等于核查阈值,因此凡宣布了的厂区都要接受核查。 

(二)其他化学品厂区是以生产所有化学品的总量进行宣布。某些企业只生产一个或几个化学品,还有更多的企业生产的化学品多达几十个,那么在宣布/接受核查时要把所有化学品的生产统统加起来计算。特定有机化学品涵盖的范围包括磷硫氟化学品,如果厂区生产既有普通有机化学品又有磷硫氟化学品,则在宣布/接受核查时该厂区“特定有机化学品的数量”应为普通有机化学品和含磷硫氟化学品生产的总和。 

三、对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特别许可制度 

我国的《条例》和“实施细则”都规定了对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实施生产特别许可制度,执行方法请参见有关文件。 

四、对某些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进出口管控 

199864日,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发布第1号令,宣布了《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新增品种清单》其中包括10个化学品(五硫化二磷不属有机物)。对这10个化学品的进出口贸易,国家完全按照对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做法进行管控,由国家禁化武办接受并审查申请,批准后才能取得商务部颁发的进出口许可证。唯一区别是经营单位无须指定,该化学品生产企业如获得出口资质可自行出口自己的产品。下面列出新增品种清单供参考。

3、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新增品种清单 

 

 

序号

 

 

新增品种

 

 

CAS代码

 

 

商业用途

 

 

与化学武器的关系

 

 

1

 

 

3-羟基-1-甲基哌啶

 

 

3554-74-3

 

 

特定用途未知,可能用于医药工业

 

 

用途未知,可能用于合成神经性化合物如BZ

 

 

2

 

 

3-奎宁环酮

 

 

3731-38-2

 

 

与附表3奎宁环-3-醇相同

 

 

BZ

 

 

3

 

 

频那酮

 

 

75-97-8

 

 

合成三唑酮中间体,用于生产三唑类农药

 

 

梭曼(GD

 

 

4

 

 

氰化钾

 

 

151-50-8

 

 

从矿石中萃取金和银,农药,熏蒸剂,电镀

 

 

塔崩(GA),氰化氢

 

 

5

 

 

氰化钠

 

 

143-33-9

 

 

从矿石中萃取金和银,熏蒸剂,染料及颜料制备,金属材芯硬化,尼龙生产

 

 

塔崩(GA),氰化氢,氯化氰

 

 

6

 

 

五硫化二磷

 

 

1314-80-3

 

 

有机合成,杀虫剂,杀螨剂,润滑油添加剂,焰火制造

 

 

VGVX

 

 

7

 

 

二甲胺

 

 

124-40-3

 

 

有机合成,医药,洗涤剂,农药,汽油添加剂,导弹燃料,橡胶硫化剂

 

 

塔崩(GA)原料

 

 

8

 

 

三乙醇胺盐酸盐

 

 

637-39-8

 

 

测量锡和锑,软化剂,合成树脂

 

 

类比三乙醇胺

 

 

9

 

 

二甲胺盐酸盐

 

 

606-59-2

 

 

有机合成,医药,表面活性剂,农药,汽油添加剂

 

 

塔崩(GA)原料

 

 

10

 

 

二苯乙醇酸甲酯

 

 

76-89-1

 

 

有机合成,安神药

 

 

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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