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审核以及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审批 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2016年10月12日
发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
一、适用范围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以及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适用于申请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审核以及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审批服务指南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四、受理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
五、决定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二)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进口和出口,只能从《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缔约国进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或向《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缔约国出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禁止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转口;
(三)禁止向《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非缔约国出口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四)对列入《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化学工业部令第11号)的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采取指定公司制度,出口的监控化学品,必须来自经过许可的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
(五)对《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令第1号)的监控化学品的进出口业务,不采用指定公司制度;
(六)对于出口申请,需提供进口国政府或政府委托机构出具的所进口的监控化学品不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不转口第三国的保证书等最终用途证明文件;
(七)对于进口申请,需提供由省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主管部门盖章的《进口监控化学品经营申请表》或《进口监控化学品用户申请表》。
八、禁止性要求
禁止向朝鲜出口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禁止向《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非缔约国出口第一类和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禁止从《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非缔约国进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出口
1.《监控化学品出口申请表》;
2.有效出口合同原件;
3.最终用户提供的最终用途保证书,进口国政府或政府委托机构出具的所进口的监控化学品不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不转口第三国的保证书,并注明所需化学品的名称、数量、最终用途以及最终使用者的名称和地址;
4.国外客户资料(客户名称、经营范围、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
5.出口申请报告;
6.上批同类产品出口许可证、报关单复印件,并退回因故未能出口的许可证原件;
7. 第一次申请许可的单位应附本公司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企业经营登记表复印件。
(二)进口
1.《监控化学品进口申请表》;
2.有效进口合同原件;
3.省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主管部门盖章的《进口监控化学品经营申请表》或《进口监控化学品用户申请表》;
4.进口申请报告;
5.上批同类产品进口许可证、报关单复印件,并退回因故未进口的许可证原件;
6. 第一次申请许可的单位应附本公司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企业经营登记表复印件。
十、申请接受
电 话:010-68205590、010-68205371 、010-68205589
传 真:010-66010908
网 址:www.miit.gov.cn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审核:由申请出口经营公司提交申请文件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
(二)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出口申请:由申请出口经营公司提交申请文件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外交部防扩散审查所需时间)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签发《监控化学品出口核准单》。
(三)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口申请:由申请进口经营公司提交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外交部防扩散审查所需时间)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签发《监控化学品进口核准单》。
十二、办理方式
通过EMS邮寄或现场送达的方式,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十三、审批时限
(一)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自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
(二)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外交部防扩散审查所需时间)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签发《监控化学品进口核准单》/《监控化学品出口核准单》。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审批通过的,将获得《监控化学品进口核准单》/《监控化学品出口核准单》。
十六、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将行政许可结果以EMS邮寄方式送往行政相对人
送达时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3-5个工作日内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或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十八、咨询途径
电 话:010-68205590、010-68205371、010-68205589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中纪委驻工业和信息化部纪检组
投诉电话:01068205772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通过该审批事项受理编码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二十二、表格下载
监控化学品进口申请表.doc
监控化学品出口申请表.doc
进口监控化学品用户申请表.doc
进口监控化学品经营申请表.doc
监控化学品出口最终用途保函(推荐模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