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中国——履行禁化武公约的典范
公约生效以来,我国坚定不移地实践对公约的承诺,克服重重困难,认真履行各项义务,不断完善国内履约和防扩散立法,加强国家履约机构和履约队伍建设,完善中央和地方履约工作体系和机制;按时提交各类国家宣布,顺利通过国际禁化武组织现场核查,加强监控化学品监管和履约宣传培训,切实做好防扩散工作;坚持监管与发展并重,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技术进步,促进监控化学品行业科学健康发展;积极推动日本销毁遗弃在中国领土上的化学武器;推进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履约工作,同时努力在“一个中国”框架下,妥善解决台湾履约问题;加强国际多边、双边交流与合作,为促进公约全面、有效的实施作出了突出贡献,维护了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赢得了国际禁化武组织和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誉。
缔约国的主要义务 |
●建立国家立法以确保公约有效执行; |
●建立国际履约机构; |
●宣布,即每年两次向OPCW宣布《公约》所监控化学品的生产、加工、消耗和进出口数据; |
●销毁化学武器库存及其生产设施; |
●接受OPCW对相关设施的现场核查;对《公约》所监控化学品及其技术设备的进出口实行管制,以防止向非缔约国或非政府组织扩散; |
●国际合作与援助。 |
部分履约相关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1995年) |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化工部令第11号,199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工部令第12号,1997年) |
●《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令第1号,1998年) |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实施办法》(禁化武办发[1998]17号) |
●《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外经贸部、经贸委、海关总署令第33号,2002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原[2009]425号) |
●《刑法》修正案(三)第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存储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001年) |
一、完善履约国家立法
国家立法是确保公约在缔约国得到有效履行的前提和基础。中国政府积极推进履约国家立法,形成了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共同组成的较为完善的监控化学品管理、履约和防扩散法规制度体系。根据“一国两制”原则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公约自1997年7月1日起适用于香港特区,2004年6月,香港特区政府颁布了《化学武器(公约)条例》,香港特区的履约工作全面展开。澳门特区履约立法等筹备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二、加强工作体系建设
党中央、国务院对禁化武履约和防扩散工作高度重视, 1997年3月,国务院成立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原化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履约工作。此后随着机构改革,办公室先后设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撤销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保留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名义。 2010年6月,国务院批准建立由15个相关部门组成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履约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总召集单位,统筹协调履约各项工作。
三、提交国家宣布
国家宣布是公约规定的缔约国的重要义务之一,也是禁止化学武器组织进行核查的基础。国家宣布包括:初始宣布,预计活动年度宣布(每年10月底),过去活动年度宣布(每年3月底),预计活动的变更宣布(变更前5天)。
中国于1997年向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提交了初始宣布,迄今按时保质提交年度国家宣布40次。香港特区自2004年开始提交宣布。
中国作为化工生产和消费大国,宣布的相关工业设施数量约占缔约国宣布设施总数的26%,中国2015年度过去活动年度宣布企业共1329家。每年向国际禁化武组织提交的宣布信息材料大约2500页,宣布的工作量非常大。为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同时支持配合禁化武组织实行电子宣布的要求,国家禁化武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发了“禁化武数据采集和宣布系统”,实现了电子宣布,为禁化武组织处理宣布信息提供了便利。
四、接受国际核查
工业核查是公约防止化学武器再现的有效措施。核查具有强制性、突发性、随机性、敏感性,对被核查国构成了严峻考验,同时也带来了沉重负担。美国研究机构提交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公约是有史以来第一项对工业设施的冲击大于对军事或政府设施冲击的军控协定。
为做好接受核查工作,中国各级政府和企业付出了极大努力。外交、公安、国家安全、边防、海关等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级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周密组织,相关企业积极配合,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确保核查顺利进行。各级禁化武办从核查资料准备、组织机构建设、生产流程管理等方面编制了一整套指导性手册,免费发放给企业,以指导企业加强制度建设和基础管理工作。很多履约工作人员深入企业,向企业领导人和管理人员宣传《公约》和法规,指导企业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和自律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截至2017年4月17日,我国共接受禁化武组织各类核查479次,其中民用化学工业核查347次。核查结果均表明,中国严格履行了公约义务。
中国历年接受国际核查次数
国际核查时限图
国际核查演练:中国接受国际核查表现出了明显的地域不平衡性,为了使从未接受过国际核查的中西部地区加深对国际核查的了解并做好准备工作,国家禁化武办一方面选调这些地区的履约干部到东部地区观摩国际核查;另一方面创新思路,从2010年开始,先后在陕西、宁夏、内蒙古、广西、吉林、贵州、新疆组织开展了7次国际核查演练。
五、强化履约监管
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实施,执行联合国安理会防扩散系列决议,各级履约主管部门依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经营、使用和进出口实行监督管理。
同时,各级禁化武办不断加强对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宣传、培训、指导和服务。综合利用多种媒体发布相关信息、每年举办培训班和研讨会等,向工业界和社会公众宣传《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和化学品出口管制法规,提高企业的防扩散和依法出口意识。
为进一步加强监控化学品管理,夯实履约工作基础,促进监控化学品行业健康发展,国家禁化武办201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监控化学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工作以“完善制度、规范程序、严格监管”为主线,着力构建监控化学品长效监管机制,稳步推进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全面提升监控化学品监管工作水平。
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积极开展履约和防扩散宣传、培训和服务工作,通过组织监控化学品企业协作组等方式,引导行业企业建立自律机制,加强监控化学品安全与安保等。
六、加强国际援助与合作
中国作为缔约国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执行理事会成员国,全力支持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工作,积极参与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选送优秀人才到技术秘书处任职和工作,派专家参加科学咨询委员会、行政和财务问题咨询机构、保密委员会、中央分析数据库、防护专家网络、宣布协助小组等专家会议;高度重视国际援助与合作,努力促进《公约》关于国际合作与防护援助条款的实施。20年来,中国政府与禁化武组织多次在华联合举办各类国际培训班和研讨会,多次接待禁化武组织高级代表团来访,积极开展与缔约国的双边交流,多次向非洲国家提供履约援助,在禁化武组织和国际履约事业中日益发挥着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的重要作用。
1997年和1998年,中国政府与禁化武组织联合在山东青岛农药厂举办了2期国际视察员现场模拟视察培训班,培训了技术秘书处70名视察员。 1998年至2015年,中国与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在华联合举办了多次国际履约研讨会、亚洲地区履约主管部门会议、防护和援助培训班,并于2009年在香港合办亚洲地区海关执法研讨会。 2009年至2015年,中国为非洲缔约国学员举办5期履约研修项目,并向多个非洲国家捐赠计算机,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履约能力。 |
禁化武组织技术秘书处总干事尤祖姆居:“中方认真、严格履行《公约》义务,为其他缔约国树立了榜样!” 禁化武组织技术秘书处原总干事菲尔特:“中国确实是认真履约的模范,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值得许多缔约国学习。中国除设立国家履约机构外,还在地方有专门机构,专人负责履约工作,这在缔约国中是独一无二的。” |
20年履约,历程艰辛,成绩斐然。禁化武组织和包括中国在内的各缔约国戮力同心,积极推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目标的实现,为维护和促进世界和平、安全与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展望未来,前景光明,任重道远。我们深信,世界人民铲除化学武器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共同意志和历史趋势不可逆转。中国政府和人民将坚定地和国际社会一道,为早日实现公约目标,迎来一个无化武的世界,一如既往,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