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
二、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十二条:“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生产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许可条件
1.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使用。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3.符合《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规定。
六、申请材料
1.第一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
2.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名称、结构式、化学文摘社登记号;
3.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使用数量和目的,一年内任何时间的最大储存量,年底时的储存量;
4.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来源;
七、程序和期限
1.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提交上述申请文件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经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指定的生产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2.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审查和专家审核时间)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
八、告知方式
审批通过的,将获得相应的批准文件。
九、许可收费
无
十、联系电话: 010-68205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