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2016年10月12日
发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
一、适用范围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使用,适用于申请第一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服务指南的单位。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十二条。
四、受理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
五、决定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使用;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三)符合《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规定。
八、禁止性要求
禁止以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之外的用途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禁止改变使用目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第一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
(二)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名称、结构式、化学文摘社登记号;
(三)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使用数量和目的,一年内任何时间的最大储存量,年底时的储存量;
(四)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合法来源。
十、申请接受
联系人:高志雷、赵亦农
电 话:010-68205583、68205582
传 真:010-66010908
网 址:www.miit.gov.cn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提交上述申请文件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经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指定的生产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十二、办理方式
通过EMS邮寄或现场送达的方式,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十三、审批时限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审查和专家审核时间)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审批通过的,将获得批准文件。
十六、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将行政许可结果以EMS邮寄方式送往行政相对人
送达时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3-5个工作日内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或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十八、咨询途径
电 话:010-68205583、68205582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中纪委驻工业和信息化部纪检组
投诉电话:01068205772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时 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通过该审批事项受理编码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