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许可
二、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第六条:“国家严格监控第一类化学品的生产。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严禁在未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五、许可条件
1.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严禁在未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3.符合《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规定。
六、申请材料
1.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申请;
2.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名称、结构式、化学文摘社登记号;
3.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工艺和生产量,一年内任何时间的最大储存量,年底时的储存量;
4.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所需的前体化学品的名称和数量;
七、程序和期限
1.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提交上述申请文件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经批准后,并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
2.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审查和专家审核时间)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
八、告知方式
审批通过的,将获得《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
九、许可收费
无
十、联系电话: 010-68205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