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二、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第七条:“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特别许可办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制定。”
五、许可条件
1.必须有完整的企业基本情况资料(按附件要求填报);
2.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地业(部颁)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或部颁标准的产品,暂按企业标准执行);
4.必须具备标准的计量与检测设备;
5.有完整的环境保护设施,所排放的“三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5.生产、储存现场无事故隐患;
7.生产、储存、销售有标准、完整的台帐;
8.国家其他管理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所规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以及生产该品种所必需的其它有关证件;
9.必须具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10.必须具备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要求的标准设施位置图、工艺流程草图、设备布置图、关键设备一览表、生产记录样张、产品销售记录样张等有关文件;
11.企业法人代表必须了解《条例》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企业活动的规定。
12.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表
2.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考核表
3.企业地理位置图及交通图
4.企业厂区平面位置图
5.车间设备平面布置图
6.产品工艺流程简图
7.企业接待国际禁化武组织核查预案
8.企业视察前情况介绍
9.企业监控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
10.产品质量标准
11.产品说明书
12.生产记录样张
13.产品销售记录样张(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1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5.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危险化学品)复印件
16.换证企业需要提交原生产特别许可证书正本
17.新(改、扩)建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需提供省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报告。
七、程序和期限
1.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的申请单位需填写《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表》,并将上述申请材料上报至地、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地级以上地、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逐级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分别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3.省级地、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初审意见的文件和申报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4.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审查和专家审核时间)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
八、告知方式
审批通过的,将获得《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
九、许可收费
无
十、联系电话: 010-68205590